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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前檢查,究竟算病假還是事假?

2020-01-02 19:22    來源:未知    作者:admin  瀏覽次數:

一、案例直擊

 

 

 

  2014年9月,陸某拿到8月份工資時發現,工作單位把她請假去產檢的半天算作事假。陸某當即找到單位理論,后該商場人事部同意把陸某產檢當天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,但明確告訴陸某,根據商場員工管理制度,季度累計請假天數超過3天的,要扣發季度滿勤獎。

 

 

 

  雖然該商場把事假改成了病假,但陸某想到每月一到二次的產檢不能不做,不僅每次算作病假,而且還要影響到自己的季度獎金,心里很不舒服。那么,女職工孕期產檢,究竟應該請什么假呢?

 

 

 

  二、以案說法

 

 

 

  其實,各類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內涵及法律規定的。

 

 

 

  1.病假

 

 

 

  病假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經醫院診斷確認需要休息的期間。申請病假應持具有資質的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。病假期間的勞動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,例如,法律對病假期間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限制了最低標準,法律對在法定醫療期內的病假期間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進行了一定限定。

 

 

 

  2.事假

 

 

 

  事假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出勤,需要休息的期間。申請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申請審批流程,同時,對勞動者提出的事假申請,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是否予以批準。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。

 

 

 

  3.孕期

 

 

 

  孕期主要指女性從受孕到產出胎兒的一段時間,通常為280天。為了保證女性的合法權益和母子健康,國家對孕期產前檢查請假有明確的規定。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: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為了加強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,《特別規定》還明確要求對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也就是說,對女職工產前檢查,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出勤對待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,不得按病假、事假處理。

 

 

 

  綜合上面的分析,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: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,懷孕女職工應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,懷孕女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產前檢查的,應當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計算,不能按照病假、事假處理。對在生產第一線的懷孕女工,用人單位應該減少生產定額,以保證女職工產前檢查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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